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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16-11-08

济人社发〔2015〕36号   JNCR-2015-0120001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权限和开展劳务派遣单位监督检查的通知》(鲁人社字〔2015〕104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在县(市)区及高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由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高新区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实施许可不再报市局审核,实施情况定期报市局备案。已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许可且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移交给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高新区社会保障局管理。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适应新的工作要求,高度重视劳务派遣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不断强化工作措施,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提升办事效率,严把入口关,创新管理举措,强化日常监管,不断提升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水平,切实推动全市劳务派遣规范有序发展。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情况备案表

许可机关:

单位名称

 

企业类型

 

组织机构代码证

 

工商注册号

 

工商注册日期

 

注册资本

 

注册地区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电子邮箱

 

许可时间

 

许可证编号

 

请各许可机关于每月3日前分别向市人社局政策法规处、劳动关系处报送上月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信息。

市人社局政策法规处联系电话:87081675   电子邮箱:rsjxzspb@163.com 

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联系电话:82568226   电子邮箱:jnldgx@163.com